北京秦藤中日物流合作联盟
章程
(2019年12月23日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联盟的名称:北京秦藤中日物流合作联盟,英文名为Beijing QangTeng China-Japan alliance for logistics ;简称:中日物流合作联盟,英文译名为:China-Japan alliance for logistics ,缩写为:QTCJAL 。
第二条 本联盟的性质:是由在中日物流领域从事教学科研、实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,企业单位、民间团体本着协作合作原则,自发自愿组成的、促进中日两国物流业商务活动、学术研究的跨国界民间信息交流平台、咨询与培训机构。
第三条 本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、日本国及其他相关国家(地区)的法律法规、政策;谨记社会责任,遵守商业道德规范,遵守诚信原则;积极开拓中日两国物流业研究与交流互动的新局面,促进与支撑中日两国经贸发展,搭建中日两国物流产业商务信息与学术交流信息平台。
第四条 本联盟设会长一名,副会长若干名、秘书长一名;学术委员会首席专家一名;聘请顾问若干名。
第五条 本联盟设立分专业委员会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
(一)中日物流共同研究;
(二)策划举办专题研讨会、国际论坛;
(三)搭建中日物流业商务需求信息交流平台;
(四)物流设备、装备的推广介绍;
(五)物流技术的研究与推广;
(六)物流市场需求调研;
(七)物流及其相关专业培训;
(八)组团物流考察;
(九)承接物流咨询与规划项目;
(十)其他有益于物流业交流的活动。
第三章 理事与常务理事
第七条 理事与常务理事
为团结吸收社会各界资源及物流专业人事,共同建设本联盟信息交流平台,设立理事与常务理事,受聘者不分国籍与地区。
(一)理事
(1)拥护本联盟的章程;
(2)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;
(3)从事或热爱物流业;
(4)具有讲师、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、或同等水平者。
(5)企业中层以上管理者
(二)常务理事
(1)拥护本联盟的章程;
(2)有加人本联盟的意愿;
(3)从事物流及其相关事业;
(4)具有博士学位、或副教授以上职称,或同等水平者。
(5)企业中层以上管理者
(三)理事与常务理事需要履行下列义务
(1)执行本联盟的决议;
(2)支持与配合本联盟的工作;
(3)积极参加本联盟的学术活动。
第四章 发起单位
第八条 发起单位制度
发起单位是指愿与本联盟建立一种深度、长期的友好合作关系,并参与联盟重大决策,共同推进中日物流业交流事业发展的下述单位。发起单位需指定一名领导参与本联盟的相关活动。
(一)发起单位
(1)物流企业、公司;
(2)物流相邻或相关领域企业、公司;
(3)教学科研机构;
(4)物流及其相关协会、学会、研究会。
(二)发起单位享有下列权利
(1)优先参加本联盟的活动;
(2)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;
(3)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发起单位需要履行下列义务
(1)完成与本联盟共同商定的工作内容;
(2)须配合联盟的各项工作;
(3)有义务为联盟吸纳更多成员。
第五章 合作单位
第九条 合作单位制度
合作单位是指愿与本联盟建立长期的友好的业务合作关系,共同推进中日物流业交流事业发展的下述单位。合作单位需指定一名领导参与本联盟的相关活动。
(一)合作单位
(1)物流企业、公司;
(2)物流相邻或相关领域企业、公司;
(3)教学科研机构;
(4)物流及其相关协会、学会、研究会。
(二)合作单位享有下列权利
(1)优先参加本联盟的活动;
(2)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;
(3)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合作单位需要履行下列义务
(1)执行与本联盟共同商定的决议;
(2)完成与本联盟共同商定的工作内容;
(3)支持与配合本联盟的工作;
(4)与本联盟互通相关信息。
第六章 会长与会长办公会议
第十条 会长由会长办公会议选举产生。会长拥有以下权责:
(一)负责本联盟的整体领导工作;
(二)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;
(三)检查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(四)检查全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五)代表本联盟参加各种活动;
(六)提议副会长、学术委员会首席专家、秘书长人选。
第十一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长办公会议,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组成。其权责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决定年度活动计划;
(三)提议与决定聘请本联盟顾问;
(四)任免秘书长、副会长、会长、学术委员会首席专家;
(五)审批发起与合作单位;
(六)决定与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/3以上的应参会代表出席(或其他方式投票)方能召开,其决议方能生效。
第七章 学术委员会
第十三条 本联盟设立学术委员会,其中设学术委员会首席专家一名。学术委员会拥有以下权责:
(一)拟定学术委员会人选,提交会长办公会议通过;
(二)代表本联盟与外部进行学术交流;
(三)确定本联盟的学术研究方向与课题;
(四)负责学术研究(课题)报告的审定。
第八章 秘书处与秘书长
第十四条 本联盟秘书处为执行机构,处理日常事务,业务结果对会长及会长办公会议负责。
第十五条 秘书长拥有以下权责:
(一〕决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;
(二)决定副秘书长、及业务人员人选。
(三)协调内外关系,检查落实计划执行情况;
(四)联盟各种活动的准备与筹备;
(五)起草内部管理制度;
(六)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九章 其他
第十六条 本联盟是“北京秦藤物流咨询有限公司”在中日物流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平台。联盟秘书处设在“北京秦藤物流咨询有限公司“”下设的“日本物流研究中心”。
第十七条 本联盟所有对外联络使用“北京秦藤物流咨询有限公司”印章,所有财务往来使用公司账户。
第十八条 本联盟章程解释权归联盟秘书处。
第十九条 本联盟联系方式
地址:北京市朝阳区万象新天2区212号楼2单元1702室
邮编:100024
电话:010-6543-6703 传真:010-6572-6504
邮箱:sqjbj@163.com 微信:qinteng1087
手机:139-1158-7446(孙前进)